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青理工财务〔2016〕23号
发布时间:2016-11-17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财务〔2016〕23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14日

青岛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临沂校区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企业自行聘任会计人员,学校委派会计主管主持日常工作,财务处负责对其经济业务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财务处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党费)、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的委托,负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的财务管理学校另行研究。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年度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学校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的组成:由校级预算(含临沂校区预算)和校直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采用定额加专项及零基预算、定额预算、增量预算、弹性预算等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级预算汇总,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中间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支出的,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入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上述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1、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院部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后勤处负责人对后勤各中心(含校医院,下同)负责,学生处负责人对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二)各部门定额包干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收回”。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分别实行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后勤处、学生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各中心主任进行授权,重大经济事项(课时酬金标准、绩效奖励分配等)、部门财务预算、大额资金支付(资金支付额度由各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财务处备案)需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必须按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四)要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对于学校开展的经营活动要进行成本核算,其发生的一切支出,直接计入经营支出,不得在学校事业支出中垫支,如需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共同支出的费用,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事业支出,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后勤各中心年度收支结余分配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后勤处、学生处另行研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由学校职工福利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由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收支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财务处负责制定、修订符合学校实际的资金支付审批及公务卡结算等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存款转移他处,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利用账户进行违法活动,违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管会计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财务处与业务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应收款项的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借款额度,切实明确还账时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算与催收。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教材书籍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并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存货的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国有资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本金,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各相关部门配合财务处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重大筹资事项需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清算是指学校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如划转、撤销、合并时,对学校在一定时点上的全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学校的资产、债权和债务,查清学校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定财务基础。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清算的一般程序。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后,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财务清算工作。财务清算工作应确定清算的期间、成立清算机构及明确其任务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清算后的财务处理。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改变后,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应无偿转交新单位,同时将事业经费也一同划转。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学校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校办企业、基本建设分别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青建院财字〔1998〕8号)、《青岛理工大学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06〕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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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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