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31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外事〔201619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125

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事业发展,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留学生教育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完成上级留学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任务;

3.制定我校有关留学生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

4.组织各类校际留学生交流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5.对外招生宣传、联络;

6.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录取、报批、各类统计报表、日常事务、及教学协调工作;

7.负责签证、居留许可、留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申办工作;

8.负责其它细则中未详尽之事宜。

(二)教务处

1.负责本科生的教务和教学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与中国学生同堂上课的本科生的选课及课程安排、教学协调及学习成绩与学分的管理;

3.负责指导单独设置的各类本科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纲的审核等。

(三)研究生处

1.负责研究生的教务和学籍管理;

2.负责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教学协调、学习成绩与学分的管理;

3.负责各类研究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纲的审核事宜。

(四)财务处

负责各类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税务审批、学费收取及按规定分配使用学费。

(五)各有关学院

1.负责相关留学生和项目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负责各类留学生的入学接收事宜;

3.负责留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单独设置的各类留学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纲的制定。

以上各部门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留学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录取

(一)非学历生的录取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商有关学院后决定是否录取。

(二)学历生的录取

本科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协商有关学院决定是否录取,将最终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研究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生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对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入学考试或考核,决定是否录取。

(三)经交流协议来校的留学生按照各类校际交流协议规定实施。

第四条 报到、注册

所有外国留学生抵校后,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办理住宿登记、体检、保险、居留许可等手续,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报到手续单到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所在学院办理交费及注册手续。

第五条 教学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相关学院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及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监督检查。

(二)非学历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材的选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相关学院的教师制定、实施。

(三)学历生的课程设置及教材的选用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为留学生单独开班的专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各学院制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各学院按学期将留学生的成绩及学分报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并抄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六条 考试、毕业

(一)考试

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安排考试课程、确定考试时间、监考老师及考场,并组织考试。任课老师提交成绩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学历生: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本学期的考试方案,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确定考试时间、监考老师及考场,下发考试安排。各教学学院根据考试安排,组织考试,网上提交成绩。将提交后的成绩打印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学历生考试不及格者或插班者安排重修或补考,各学院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将本学期重修或补考的留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然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交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对学习极差或违反校规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结业、毕业

非学历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发给结业证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

学历生:各学院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当年应届毕业生名单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申办预毕业备案,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审核本科生、 硕士生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资格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其它

(一)外国留学生的学生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制作发放,由留学生或学院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二)图书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介绍信,由留学生或学院到校图书馆办理。

(三)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其中未详尽之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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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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