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5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财务〔20151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部门: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2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 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按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弹性修业年限以基本修业年限为依据,学生的修业年限可进行浮动。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410年,专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有所不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第八条 学生因修读辅修、双学位或修读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九条 学校每门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重修学分在修读前交纳。同一门课重修多次的,每次均按重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学生实修学分少于或多于年平均学分收费的,下一年度按规定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学生须在交清学年预交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预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须提前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交费卡。各学年费用预存时间:第一学年于新生报到前一周预存;其他各学年分别于第二、四、六、八(五年制)学期选课前预存。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学生学费预存终止后,集中扣款。学生在完成交费后选修下一学期课程,未交费的学生不得选课。学生加修、辅修、重修课程的应交学分学费,应在开课前全额交清。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包括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后,通过绿色通道,可缓交学费,先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交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交费等方式,除新生报到收费外,原则上不收现金。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计算。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入伍前、退役后复学的学费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计收,应征入伍的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高职本科等专业学生收费,仍按现行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执行,不按学分制收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起实施,2015级之前各年级学生仍按原办法以学年为单位交纳学费。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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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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