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财务〔201616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95

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邀请专家讲学和组织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 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掌握。

第六条 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主办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报邀请计划,报财务处备案。

学校拟临时特邀国内外专家事项,单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

第八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需通过财务网上报销系统申报发放,并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外人员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提供其身份证明。

发放或支付年度预算备案的校内外专家或经学校单独研究批准临时特邀的国内外专家讲学、评审费时,需附《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登记表》,见附件2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评审费发放标准

2.青岛理工大学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登记表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评审费发放标准

评审费项目名称

发放标准

(上限标准,不得突破)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学科组:一般不超过500/人·次

评委会:一般不超过600/人·次

纵横向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

1、项目无评审费、咨询费预算的,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2、会议形式:参照本办法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3、通讯形式:按会议形式的50%

各类研究生答辩费、论文评审费等

1.答辩(含评阅与答辩):博士不超过1000/人,硕士不超过500/人。

2.论文匿名外审:博士不超过500/人·次,硕士不超过300/人·次。

3.博士后出站评审:不超过1000/人·次。

各类教育教学成果评审费

参照纵横向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执行。

各类实习指导

参照本办法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执行。

校内各类竞赛(活动)评审费

不超过300/人·次。

学校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评审费

参照本办法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执行。

其他各类项目评审费等

其他未列入的咨询、评审等费用可参照以上相近项目执行。

上一条:《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青岛理工大学全面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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