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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教务〔2016〕14号
发布时间:2016-11-09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教务〔20161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92

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学科竞赛是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竞赛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活动。通过竞赛来增强学生的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管理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引导学生自主性、探索性、实践性学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类别

1、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的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3、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或者直辖市及其各厅、局、委,以及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4、市级学科竞赛:由青岛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5、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6、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面向全院学生的竞赛。

7、其他经学院推荐、学校认可的在本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竞赛。

第二条 学校重点支持跨学科、受益面大、参与面广的校级竞赛,以及与国际级、国家级竞赛对接的校内选拔赛;鼓励各学院组织学生积极外出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竞赛。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参加一项学科竞赛。各学院应积极支持学生参加跨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竞赛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与协调工作;承办单位(学院(部)或其他单位)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赛事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科竞赛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落实竞赛获奖学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竞赛结束后,学院(部)将书面总结上报学科竞赛办公室。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选派高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担任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切实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如报名、选拔、培训)与实施以及校级竞赛的命题、竞赛和评审的组织工作。承办单位(特别是重点支持项目的承办单位)要成立专家组,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竞赛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学科竞赛项目的申报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同时应提交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书或邀请书。学科竞赛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竞赛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山东省教育厅认可的竞赛项目;不资助由企业、商业性行业协会或团体主办的竞赛。

第十条 学科竞赛项目结束后应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要建立“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组成员、结题时间变更等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科竞赛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鼓励学院多渠道筹集经费,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办同意,可获校级竞赛的冠名权。学院筹集的学科竞赛经费可一并分配到具体项目。学校组织的评审费、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可列支参赛报名费、相关会议会务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材料费、小型设备(软件)费、宣传培训费、评审费、考务费、教师指导费和补助费等。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学科竞赛办公室定期抽查审核,对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在当年度内未能开展竞赛或情况有变竞赛取消的项目,终止资助,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使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性材料、设备(软件)、资料等归学校所有。学院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资产规定,做好入库、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度召开大学生学科竞赛总结表彰大会,对学科竞赛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经费学校另行拨款。

1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单位、个人奖励标准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国家赛优秀组织奖

5000

山东赛区优秀组织奖

3000

国家赛优秀组织工作者

2000

山东赛区优秀组织工作者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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