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1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国资〔20148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711

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办企业管理,规范校办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合法权益,促使校办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学校投资创办,持有营业执照;产权或主要产权归学校所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学校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拥有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兴办企业的宗旨:发挥学校学科和技术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技术为依托,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委会是企业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国资处是对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企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审批企业设立或注销非法人分公司、工资分配办法、20-50万元投资项目和购建10-30万元非生产项目支出等较大经济事项。

(四)审议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企业、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权数量、比例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学校批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五)审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资产处置、捐赠、利润分配、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和购建30万元以上非生产项目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报学校审批。

(六)拟定企业经营目标,报学校批复,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七)对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并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撤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

(一)企业的设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有新办企业所需的关键技术,并有良好的开发基础及前景广阔的市场;

3、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5.申办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企业设立程序:

1、申办(筹建)单位需向国资处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其内容包括:

1)申办(筹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发展目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产品项目;市场预测等);

3)企业章程;

4)资金来源;

5)经营场所来源;

6)人员构成;

7)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

2、国资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经审查符合开办条件的,报管委会审议

3国资处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申办单位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凡未经学校批准,企业在冠名注册等方面不得使用“青岛理工大学”(含简称、代称等)及校徽字样,违者学校将追究责任。

5、企业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处提交有关登记注册证书及文件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需经国资处审查,管委会审议,学校批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企业变更上述登记事项时,需经国资处审查,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需合并或分立时,应由申请企业将合并、分立申请和论证报告报国资处审查,管委会审议,学校批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按注销企业对待;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按设立企业对待。

第九条 企业的注销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资处认定,管委会审议,学校批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1、经营管理不善,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亏损而又无发展潜力的;

2、严重违法乱纪或其他问题,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和利润的;

4、企业因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5、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

(二)注销的程序:

1、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销之日起,应停止一切经营和经济活动;

2、由国资处、财务处和原企业负责人共同封存其财务和资产帐目;

3、成立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并形成清算报告;

4、根据清算报告,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善后处理,按规定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5、审计处对注销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

第四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经营计划和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 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所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学校的投资收益。

  (二)按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依法向国家纳税,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利润和有关费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校办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四)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企业自身形象,在业务活动中重合同、守信誉,讲求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分为学校事业编职工和企业聘用合同制职工两大类。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办法。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直接招聘的各类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由企业自行管理,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若企业破产或终止,此类人员的善后工作由清算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负责安排工作。各企业用工必须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其用工工资、一切福利待遇等所有费用均由所在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学校待聘职工中选择。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编高层管理人员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办法予以聘任。企业的现职高层管理人员、参股企业由校方派出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校外企业中兼职。

企业自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各企业负责管理,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人员工资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分配必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上缴利润情况挂钩,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应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制定,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政府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依据规定执行。

企业当年平均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1+当年净资产收益率)。

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报国资处审核,管委会审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试行经理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企业工作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企业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向学校缴纳养老保险金。事业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届时学校事业编制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十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校办企业有关规定确定,财务按照企业考核工资发放,与档案工资的差额部分学校收回;企业拟核发的工资及社会统筹的保险费、公积金等附加先由企业财务交到学校财务,学校财务处在规定时间统一发放。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财务应自觉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给企业的资产均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一)使用学校的水、电、暖依据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或季交纳;

(二)使用学校房屋、设备等资产按学校核定的价格计收占用费,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

(三)学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学校根据协议享有出资受益权;采用购买方式的,按其价值,企业可一次或分期向学校付款,有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制度。国资处代表学校每年与各企业负责人签定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并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年度上缴学校的利润及有关费用(以校审计处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以及支持学校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学校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经营目标的企业,视情况责成其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扭亏,亏损企业不得购置高档办公用品和非生产用车;对于经营、管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二月底前,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对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国资处。

(二)管委会依据每年与企业签定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及企业年度经营总结等,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意见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企业注销遗留问题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715日印发

上一条:《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下一条:《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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