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09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学生〔20147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12月9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困难优先、兼顾效益和公平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勤工俭学政策规定开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工作,凡组织的集体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活动必须制订安全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要认真接受用工部门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原则上由各学院从经济困难生库中推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协调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十条 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教师进行管理、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固定岗位划分为以协助专业教师上课等为主的教学勤工助学岗位(助教);以协助学校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办公室勤工助学岗位(助管);以协助学校科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助研);以协助学校环境卫生维护等后勤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助工)四大类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四章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学年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中,“助教、助管、助研”岗位工资为200/月,“助工”岗位工资为150/月。临时岗位工资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固定岗位工资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在月底前填报“勤工助学工资确认表”,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指导教师的管理,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用工部门指导教师考核。

第十八条 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计划和需求进行确定,学生本人申请后,经所属学院确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岗位。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考核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A等考核表现:非常胜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作时间和质量,能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师生评价优良。B等考核表现:基本胜任,能够按安排、按制度完成任务。C等考核表现:能够遵守相关岗位制度完成各项任务,但主动性不够,工作毛糙,拖沓。D等考核表现: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岗位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资与每月考核绩效挂钩,上下浮动20%。连续两月被考核为D级,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将组织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竞聘会,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调到本人期望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以及因违纪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除工作岗位的同学,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再安排。

第二十三条,对勤工助学表现特别突出,并自强不息、品学兼优的学生将优先推荐参评“自强之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学勤工助学请审批

姓名

性别

学号

校区

长江路

嘉陵江路 □

市北

学院

班级

所在公寓号及宿舍号

本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银行)

家庭地址

家长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本学年经济困难生认定等级: A B C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本人签名:

学院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用工部门

意见

岗位安排: 岗位性质: 固定 临时 起始时间: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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