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7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理工科技〔2013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理工大学

20131227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高质量完成,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A类)、横向科研经费(B类)和校立经费(C类)三大类分别进行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A类)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B类)是指承接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校立经费(C类)是指我校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全校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指导、监督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决算开展科研工作以及合理使用科研经费。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查,经科技处审查通过的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并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负责校立科研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院(系、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负责。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编制使用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无相关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立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须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外拨经费等是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的合理组成部分。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软件)购置、维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软件、设备购置和维修等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有关土建工程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二)能源动力及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三)分析测试、试验及计算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分析化验、测试、试验及计算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横向项目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十)纵向项目人员经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评审咨询费等。原则上劳务费根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或经费预算额度支出,没有明确约定的,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校立项目不得提取人员经费。

(十一)横向项目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人员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十二)研究生助研津贴:对参加横向项目的研究生可在科研经费中支付劳务费用,作为助研津贴。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总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十三)其他相关业务费: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或科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遵守以下原则:预算科目中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范围,纵向项目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20%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须凭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一)合作费:是以我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合同书中列明,以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不予办理。

(二)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或设备加工等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用途,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合同,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

(三)纵向项目经费转拨部分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横向科研经费转拨部分,合作费按合同中约定转拨,协作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40%。转拨经费不享受学校科研奖励政策等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所有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报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审批。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打印“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单”。项目负责人持分配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分配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分配单对科研经费设立经费编号及经费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设立一个经费账号,实行项目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包括科研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和财务管理费。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列入校科研计划的纵向项目(A类),学校从进校经费中提取5%管理费,其中3%为科研管理费,1.5%为学院管理费,0.5%为财务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的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列入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B类),学校从进校经费中提取6%的管理费,其中3%为科研管理费,1.5%为学院管理费,0.5%为财务管理费,1%用于改增值税后的税金附加。

(三)对于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所得,学校从进校经费中提取20%的管理费,其中3%为科研管理费,2.5%为学院管理费,0.5%为财务管理费,14%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进校经费的80%归课题组。

(四)符合下列条件可减免管理费,除此以外,学校不接受任何减免管理费的申请。

1、按项目合同规定,为对方代购设备的经费可减免管理费,项目负责人须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办理减免学校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该部分经费不享受有关科研奖励等政策。

2、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C)不提管理费。离退休人员争取并完成的项目,其进校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半。

3、实到经费累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个项目,其进校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半。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出具票据。票据的管理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票据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依据项目合同进行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预借票据手续。票据只能预借一次,预借票据的经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款。

第五章 经费决算、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须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科技处共同审核通过。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校立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结账手续,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有滞纳金,应在滞纳金到校后两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转业务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立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研究工作。横向科研项目,剩余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发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不再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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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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