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凡属“营改增”范围的服务收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校教师科研、实验室检测等服务收入需开具税务发票的,一律按6%征收增值税。
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试点期间仍然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具体纳税事项解释:
一、 税率: 6%。
二、 应纳税额,即各项目实际缴税
1、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各项目对外服务收取款项,由学校出具给对方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税额。
3、进项税额:各项目开展服务,为此购买货物(办公用品、材料、固定资产等)、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等,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有关要求: 1、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应税劳务付款时,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准确填写学校纳税信息。
单位名称:青岛理工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37020542740184x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青岛四方支行
银行账号:37101986410051001217
2、妥善保存发票各联次,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由财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3、各项目负责人务必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相关文件可在财务处网站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4、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办理、咨询。联系电话:85071882,85071885
四、自8月1日以来,学校对外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纳税额以国税局最终认定缴纳。
附: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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