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研究项目支出适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通知
(2016年7月27日)
各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结合四方国家税务局对我校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检查后提出的要求,现对各类研究项目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 以下项目发生的支出,无需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已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必须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免缴增值税的技术开发项目,不缴税也不能抵扣。该类项目须先通过科技处到市科技局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后的材料交由财务处到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学校对提供研究经费的单位只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经费设立的非税科研项目。
3、 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
4、 其他经税务局认定不能抵扣的项目。
二、 其他各类应缴增值税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发生相应支出付款时,可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满足税务部门要求的以下条件,方可用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1、 经济业务支出内容应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即合同中应明确相关设备、材料、应税劳务、调研费等支出清单,发票上的项目内容应与合同一致。
2、 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效期限内(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经税务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扣税凭证)认证通过。
※ 友情提示: 为确保顺利认证,请项目负责人取得发票后,在认证抵扣有效期限内尽早提交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办理税务认证。如有疑问请询:71882、71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