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来源: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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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择优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护政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规划(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办法,实施全过程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招投标相关责任主体及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强软硬件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组织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凡属本区行政辖区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贷款、融资资金、政府参股企业资金(包括BT、BOT等方式投资项目)及区政府授权的其它公益性投资等项目均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都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达到以下规模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一)各类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除以上条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对其他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五条 达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到区监察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达不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由负责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根据简易发包程序规定(见附件)向区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提出简易发包申请,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介机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资审计机构等机构的选择,也要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中介服务类备选库。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青岛市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健全完善联合会审制度,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牵头,招标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方面的联合审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质要求、评标定标办法、行业规定执行情况等严格审查;区审计部门要重点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签证追加等方面进行审计审查;区财政部门要重点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要执行好联合会审会议制度,形成联审意见;参与联审部门应在联审意见上签字或盖章,凡未实行联审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等审批手续,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相关竞标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单项建筑图纸设计范围内、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严禁违法肢解、规避招标。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划分标段。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分批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出合理理由,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到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基本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方案(附设计图纸)、招标公告(需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拟采取资格后审的);拟发出的招标控制价;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能反映施工现场情况的照片或影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勘验现场,发现备案材料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重大项目需同时在国家及省级网站、媒体发布。本区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体: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黄岛区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网、黄岛区建筑管理信息网。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三种方式,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方式,严格控制资格预审项目的审批。资格审查办法统一执行国家、省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件。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方式,取消现场报名环节,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网上同步发出招标文件,缩短招标期限。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I类房屋建筑工程或预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其他类工程施工;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资格预审办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应一并发布。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后,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集中预审,择优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应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介机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从本区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抽取,并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中介服务,不得超越资质资格承揽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格式应统一使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文本。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企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但不能直接确定最低投标限价数额。
第二十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电子招标,研究开发软件,实现投标人资质资格、人员信息、业绩等网上自动提取,确保合法、高效、科学实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3家的;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
(四)划分标段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
(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交通、水利及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等项目划分标段的,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数量仍出现上述情形的,由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项目进场招标情况报告,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确认后,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代表及参与人员的身份确认、资格登记;
(六)开标过程异议及争议的研究处理意见;
(七)未接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理由;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记录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的评审标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省、青岛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定标办法,施工招标主要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和综合评定法两种方式。II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政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超过以上规模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需具有合理理由,并由招标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批,凡采用综合评定法的,原则上投标文件评审均采用电子评标方式进行。
对于选取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国有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土地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投资审计等服务机构,一般采用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开标后,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依法追偿。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技术特别复杂项目、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项目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本行政区以外的异地评标专家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由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直接确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需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透露、议论有关评标细节,各相关参与单位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言论,对有争议的环节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核查认定。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场所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间,出现任何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暂停定标程序的行政监督告知意见书,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存在违法事实的,中止项目招标程序,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应将投标保证金全额(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中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他人。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合同条款及竣工决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追加等方面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合同额预留至少30%的工程款,决算审计结束后须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追加,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要科学合理,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签证内容要真实。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程确需变更追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首先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监理责任人签字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初审,经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书面资料,以备审查。
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算审计须以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准,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以联合签证为准,无联合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工程量变更预算超过中标金额的3%或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需事先报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工程变更预算总额超过中标金额30%或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检举人、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参与管理单位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违法增加招标投标程序和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7月6日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南政发〔2012〕53号)同时废止,以前我区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件: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具体程序
附件
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简易发包具体程序
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可通过简易发包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电力、路灯通信、热力、给水及市政公用应急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确需单独采购,且不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暂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简易发包采用资格后审和合理范围低价法,具体程序为:
1.招标人(建设单位)持招标前期手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财政预算等相关资料向区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出简易发包申请。
可不要求投标单位制作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和资格文件的制作要求应尽量简单。
2.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公示财政预算。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5天;对财政预算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天。
3.在区监察局、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监督下开标、评标。
可不申请办理公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3人,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4.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不少于2天。
5.发放中标通知书。可不押项目班子证件。
6.合同备案。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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