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院(部)预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理工校发〔2019〕10号
为加快推进学校综合改革,扩大学院(部)预算经费管理自主权,落实学院(部)办学的主体地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院(部)办学活力,根据学校综合改革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经费来源
第一条 学院(部)预算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含专项核拨的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部)实训中心专项实习费)、学科专业建设费、研究生导师业务费、学生活动费、学生资助经费、党建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经费、奖励性绩效经费、科研经费、捐赠经费,创收经费等。
第二条 教学业务费学校根据总体财力情况,综合考虑学院(部)标准课时量、专业类别、学生数、学位点、专业数量、专业折算系数、学费收缴情况、教职工数及岗位设置情况、附设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机构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费,按学院(部)博士点、硕士点、专业数量及学科点建设、评估、认证需要核拨。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业务费,研究生处按照研究生导师业务费定额拨款。
第五条 学生活动费,按学院(部)定额经费10%统筹使用部分以及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分配给学院(部)的学生各类活动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包括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拨款、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比例计提资助经费两部分。具体由学生处依据相关文件分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建经费,党建经费实行定额拨款。按学校确定的拨款定额和学院(部)在职党员人数核拨。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教学科研设备总值和比例核拨。
第九条 专项经费,学院(部)根据发展规划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专项建设申报材料,由归口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学校根据轻重缓急和省级财政专项建设管理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从项目库中遴选确定预算年度建设项目,项目确定后,经费划拨至学院(部)。学院(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专项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包括学科专业平台(中心)运行维护费类、学科专业建设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教学质量提升类、师资队伍建设类、图书信息资源类、科研配套类、以及后勤支持类项目等。
(一)学科专业平台(中心)运行维护费类,主要包括各学院(部)负责管理运行的各类学科平台、中心日常运行及维护、评估费。
(二)学科专业建设类。主要包括“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专业对接产业建设、专业群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学科建设项目,以及学院(部)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本科专业建设等项目。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主要包括综合(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多媒体和数字化校园建设等项目。
(四)教学质量提升类,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项目。
(五)师资队伍建设类,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六)图书信息资源类,主要包括纸质图书、数字图书信息资源等项目。
(七)科研配套类,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科研配套建设项目。
(八)后勤支持类,主要包括学院(部)实验室环境建设(水、电、暖)、维修、改造项目。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经费,学校按照分配办法核拨给学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经费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8〕30号)核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学院(部)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捐赠经费,学院(部)依法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筹集的捐赠收入。具体分配执行《青岛理工大学院(部)创收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9〕11号)。
第十三条 创收经费,主要是指各学院(部)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取得的办学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验室开放收入等。
第二章 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学院(部)开展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各环节以及教研教改发生的办公费、教学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实验费、实习费、资料讲义印刷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费等各类教学业务支出。
(一)办公费是指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一般印刷费、邮寄费、电话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二)教学差旅费指学院(部)为开展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用。
(三)学术会议费,是指教师参加各类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活动而发生的交通差旅费、住宿费、资料费、会议注册报名费等支出。
(四)实验费指实验室采购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运杂费,实验指导教师劳保用品费、实验垃圾清理费等支出,可回收处置材料收入冲减学院(部)实验费支出。
(五)实习费指为学生各类实习支付的交通差旅费、租车费、实习材料费、劳保用品、外聘实习指导教师酬金及保险费等,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列支教学差旅费。
(六)资料讲义印刷费,主要包括开展正常教学实验活动发生的各类资料讲义、实验报告及试卷印刷费、教师领用的教材费等教学业务费用支出。
(七)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费指毕业生论文设计材料费,支付外聘专家评委酬金等费用。评委酬金按学校规定标准支付。
(八)教研教改学术交流费,学院(部)开展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活动发生参会人员报名费、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以及外聘专家讲座酬金。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费,学院(部)博士点、硕士点、专业建设以及学科学位点申报、评估、认证支出的差旅费、答辩费、评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业务费,要用于研究生实验材料及加工、试件检测检验费用,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购置、资料复印检索费,调研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学术论文版面费等。相关规定按《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规定》(青理工研究生〔2017〕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学院(部)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修材料费、人工费以及保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发生的零星实验室水电管线改造维修费用等。
第十八条 图书购置费,主要是指学院(部)经费中各类图书购置、报纸期刊资料订阅,期刊资料装订费用支出。图书购置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家具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学院(部)教学、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支出。应有业务采购部门集中统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由资产处统一采购。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费,学院(部)为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发生的教师和各类人才的差旅费、培训费、住宿费及试讲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活动费,专项用于开展学生文化、体育、科技、社会实践、学科评比竞赛,开展大学生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创业就业活动以及团总支、学生会及社团组织等学生活动发生的各类支出。支付的专家报告、讲座酬金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按照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以及学生资助活动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党建经费,专项用于学院(部)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培训发生的交通差旅费、学习材料购置印刷费、零星办公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对接产业建设经费、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经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按上级和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励性绩效经费,按《青岛理工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8〕30号)分配的奖励性绩效经费以及学院(部)可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的创收经费统筹使用,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学院(部)加强对教师科研项目申报、结题及经费的使用指导,加强对科研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捐赠经费,学院(部)争取的限定用途捐赠资金,按限定用途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学院(部)可统筹用于学科专业条件建设、学生培养等业务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奖励性绩效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创收经费支出,按《青岛理工大学学院(部)创收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9〕11号)执行,主要用于学院(部)创收成本支出,创收经费结余可用于补充学院(部)办公经费不足,改善学院(部)办学条件,补充学院(部)绩效奖励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部)根据财务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二上一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组织编报本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学院(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基本支出预算由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安排,实行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由学校按照“归口管理、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院(部)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制的支出计划。具体包括:教学业务费、学科专业建设费、研究生导师业务费、学生活动费、学生资助经费、党建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奖励性绩效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定额标准测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要求对应本办法第九条专项经费明细。
第三十三条 “一上”阶段为学院(部)编报预算建议草案。由学院(部)按照《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14〕13号)规定要求,填报项目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
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已论证入库项目。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先列入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
学院(部)使用创收经费、捐赠经费申请项目支出预算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一下”阶段。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按照《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14〕13号)规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下达学院(部)预算经费指标(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第三十五条 “二上”阶段。学院(部)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经费指标,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执行预算,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签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经费管理由学院(部)院长负责,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学院(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部)应统筹各类资金使用,确保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 签批负责人根据经费来源和经费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对经费使用绩效目标负责。
(一)党建经费由学院(部)党总支(分党委)负责人负责签批。
(二)研究生导师业务费由研究生导师负责签批。
(三)纵横向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签批。
(四)校级重大项目由学院(部)统筹协调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目标,签批项目经费。
(五)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目标,签批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分项授权。学院(部)根据经费管理需要,可对有关经费签批实现授权签批,被授权人对被授权事项向授权人负责,学院(部)将授权审批委托书经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学院(部)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属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管理处申报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而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六章 绩效目标考核
第四十条 学院(部)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新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学院(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强化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将预算执行及绩效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对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较差的项目进行整改、调减或撤销。因预算执行不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14〕13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9年4月26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