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16〕8号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提出的有关要求和建议,依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鲁财教〔2015〕37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收支管理
(一)加强收入、收费管理
学校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各项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在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资产(资源)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接受捐赠、补偿、赔偿等其他收入要合法合规。上述各类收入、收费及各种代收款项,各类充值及保证金、押金、违约金收款等,均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入账,不得转移、隐匿、滞留、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我校的各项收费管理业务,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专用发票、内部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要按上级及我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
各票据使用部门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二)规范支出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以及会议、培训“五项费用”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经费,“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三)加强资金管理
财务处要严格管理银行账户,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一年以上未发生业务、银行贷款到期等需撤销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清理销户。严禁出租出借学校银行账户,严禁涂改伪造银行对账单,严禁对公结算通过个人账户收付。严格按学校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的规定调度和支付资金。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盘点现金,确保日清月结,账账、账实、账单相符。
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程业务,财务印鉴、银行网盾、电子印章、电子密钥等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使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科技处、财务处要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层层转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任务外包。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科技处、财务处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应由领款人本人签名并提供其身份证明。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此前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学校将制定收归国资处统一调配、处置的实施方案,按程序研究后启动。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技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用于后续科研或自选科研的,及时按校立科研项目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二、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一)合理配置资产
增强资产配置的计划性,减少零散、随意配置。学校资产配置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分年度实施。发展规划处、国资处及相关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对重大资产购建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结果一并归入采购档案,建立项目专家论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标准控制资产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工作需求为目的,量力而行,不得盲目追求高标准。国资处应建立和完善校内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及配套制度,避免重复购置,充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使用效率。
(二)规范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借和投资
国资处作为全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资源)处置、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宜,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上述业务。
资产(资源)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有偿转让处置的资产,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出租出借资产(资源)须按规定审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租人,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招标方式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采用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对外出租出借资产(资源)必须签订正式租借合同。
学校对外投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通过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对外投资的价值风险,及时收取对外投资收益。
国资处、后勤处应分别适时清理并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资源)以及耗用学校水电暖等资源的外部用户清单,逐一列示收入或价格标准、应收实收金额等信息,定期与财务入账数核对,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一)加强财务监督
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及时发现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部门职能交叉的“灰色地带”,提出解决方案,落实解决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
完善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落实审计问责制,重点对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继续坚持财务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推进财务信息公开。
(三)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修订完善我校经济责任制条例,按照校内管理层次及各级经济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规范、纪律要求,明确经济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层次各环节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绩效评价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监控
对重点支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要求重点项目在申报时须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要加强审核,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及时修正出现的绩效目标偏差,通过及时调减预算、中止执行等建议措施,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时效性。
(二)强化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专项完工后,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完工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或第三方组成的绩效评价小组,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目标明确、分类考核的原则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督促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提高管理水平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形成“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
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优化财务机构、充实财会力量。根据校区布局和在校生、资金、资产规模保障财会人员配置。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财务处要在保持财会人员队伍基本稳定的同时,做好财会人员的教育、培养、培训、轮岗工作,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适应财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高素质财会人员队伍。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5月12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