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研究生〔2014〕8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6月16日
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为自己所指导的高年级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第五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根据实际需求数量统筹设置。
第六条 “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七条 助教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八条 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助管岗位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条 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选聘,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牵头,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一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
第十二条 “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应聘相应岗位。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研究生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任教单位支付;
(三)“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按照5元/小时×工作小时数计费,硕士研究生每月应不高于5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应不高于800元。
助研、助教津贴可参考助管津贴标准计费,助研津贴建议为博士研究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硕士研究生理工类每年不低于2000元,社科类每年不低于1000元。导师可根据课题情况、学生的表现等决定津贴额度。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逐月填报《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处审核,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试行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
第十九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和“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