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青岛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期限
我校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期是2017年3月15日之前。
请相关人员务必按规定时间完成。逾期未申报,税务局将予以罚款,请务必高度重视,按时申报。
二、申报的依据及主体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但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的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经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局提供的我校纳税人申报参考名单、多处所得参考名单,请各部门委派专人到四方校区会计核算科或黄岛校区财务综合科领取。
三、网上申报填写要求
(一)申报流程:2016年12万元个税申报需由本人登录网上办税厅(etax.qdds.gov.cn),进入青岛市地税局网站自行申报。请务必仔细阅读申报流程见附件(申报流程)。
(二)填报要求:
1、2016年个人年所得申报收入和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请参考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工资查询、其他收入查询”,如有异议请联系郭老师,电话:85071898。
2、其他收入(有多处所得的职工)由本人自行手工分析填报。
3、实名注册时相关资料填写要求:
(1)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2)关联银联卡号填写工资卡即可。
(3)所属税务机关务必选择:青岛市市北地方税务局。
(4)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
(5)填报完毕后请查询确认即可,无需打印。
税务局咨询联系电话:85919292 、85661250
财务处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