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经费有关预充值费用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6〕3号)、《青岛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外部结算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将科研活动中发生的预充值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移动通讯费)、汽车燃料费、公路ETC等费用报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汽车燃料费、公路ETC费、通讯费等预充值发票(无法再取得正式发票的),报销时需附相关系统打印的实际结算明细单,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费用可以取得正式发票的,预充值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通讯费实行电子发票后,报销时间集中在每年7月和12月。其中,每年7月报销当年1-6月科研通讯费、12月报销当年7-12月科研通讯费。(当年结题的科研项目可在结题时间前集中一次报销通讯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