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科研经费有关预充值费用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9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关于科研经费有关预充值费用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63号)、《青岛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外部结算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将科研活动中发生的预充值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移动通讯费)、汽车燃料费、公路ETC等费用报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汽车燃料费、公路ETC费、通讯费等预充值发票(无法再取得正式发票的),报销时需附相关系统打印的实际结算明细单,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费用可以取得正式发票的,预充值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通讯费实行电子发票后,报销时间集中在每年7月和12月。其中,每年7月报销当年1-6月科研通讯费、12月报销当年7-12月科研通讯费。(当年结题的科研项目可在结题时间前集中一次报销通讯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3-6

上一条:关于修订《财务服务手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宜的通知

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市北校区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     长江路校区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      嘉陵江路校区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