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6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7年5月19日

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为学校管理决策服务,为高水平大学建设服务”的宗旨,为规范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原则。主要以“院校发展研究”为主,把握改革大势,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管理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突出科学性、前瞻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组织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课题申报、课题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鉴定结题等环节。

第四条 课题分类。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分一般与重点两类。重点课题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省部、学校三级高等教育研究的立项课题。国家、省部级研究立项课题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管理范围。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学校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立项工作,公布课题指南,明确研究范围。
第七条 凡我校教师、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是课题实际负责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每人限报一项,已承担学校高教研究课题的,须在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新课题。

第十条 已获得学校及市级以上资助的研究课题,不得以相同或类似题目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审核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研究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5-7名评审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一周,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公布。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书面并实名向发展规划处提出。

第十三条 国家、省部级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的申请立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建立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制度,及时掌握和监督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半年后,发展规划处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检查,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展规划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延期结题(应在规定结题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5.终止课题研究;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期一般为一年,确因研究需要,由课题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课题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十月份集中组织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负责人完成课题后,须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结题材料。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需提交课题鉴定申请书、研究总报告(不少于8000字)、成果复印件,经专家审核通过;重点课题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学校采纳(需提供相关证明);

2.以第一作者在正式期刊发表(含录用)1篇研究论文(需标注“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资助课题”);

3.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到与资助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4.作为第一完成人,相关研究成果获得校级以上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研究课题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未能按期完成预定目标任务,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课题负责人、课题目标等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准予结题;验收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研究经费属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高教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课题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打印费;

2.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成果论文版面费;

3.购置课题研究必须的文献资料、计算机耗材等;

4.课题结题鉴定费;

5.其他有关课题研究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开支管理,课题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课题经费方可报销,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每年年底财务决算前,发展规划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交验收结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发展规划处通知财务处收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从略)

2.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从略)

3.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鉴定申请书(从略)

4.青岛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事项变更申请表(从略)

上一条:《青岛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下一条:《青岛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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