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青岛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激励机制,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学校岗位聘用和实施绩效工资的实际情况,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原则
(一)清理津贴补贴,规范工资项目,执行绩效工资标准。
(二)学校宏观控制绩效总量,微观放活学院部门分配权限。
(三)强化岗位职责与目标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四)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优秀人才倾斜。
二、绩效工资的界定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清理津贴补贴的基础上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主管部门为我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的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号)等文件,执行青岛市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教职工完成当年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贡献情况,由学校或部门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工资体系中统一执行的津贴补贴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等改革性补贴除外。各部门、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
三、实施范围
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范围是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人员、高层次人才奖励等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按照政策规定,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建立离退休人员补贴。
四、绩效工资总量与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学校按教职工现岗位工资所对应职务职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为我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来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核定总量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暂以学校现分配办法安排。其中机关和直属部门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学校核拨经费和学院创收两部分;创收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参照机关各类人员的标准,根据创收情况确定;校办企业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国资〔2014〕8号)、《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青理工国资〔2014〕9号)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岗位津贴暂行办法》(青建院人字〔2002〕5号)、《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调整2005年校内津贴和理顺离退休人员补贴办法》(青理工人事〔2006〕1号)及有关规定进行。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及其它奖励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发放办法暂按学校研究通过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将原预发岗位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和年终奖励性绩效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预发岗位津贴调整为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暂不变,超工作量津贴调整为超工作量奖励绩效,暂按原办法执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和直属部门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学院根据学校核拨经费和创收情况制订本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实施;创收部门要在做好各类人员年度任务和任期目标考核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发放。
五、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规范后的补贴
根据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建立离退休人员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7号)执行。
(二)学校补贴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建立校内补贴项目,具体标准为:
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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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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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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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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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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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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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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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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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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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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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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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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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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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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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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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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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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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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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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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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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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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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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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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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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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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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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三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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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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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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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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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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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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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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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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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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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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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规定
(一)经批准到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历学位、访学、合作研究的教师,批准脱产时间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由组织派出的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绩效工资照发。
(三)调入人员按其职务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调出人员自离岗的下个月停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类别等级变动人员,自变动的下个月按新岗位等级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教师岗位兼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教师岗位工资待遇,发放教师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兼职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辅导员系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管理岗位执行。
(六)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放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教职工休病事假或旷工根据《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青理工校发〔2016〕23号)扣发绩效工资。
(八)受通报批评的,停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党内和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停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长期病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病假人员工资,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退休人员按照青岛市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的,依规定的起始时间兑现离退休人员补贴。
八、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及其有关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