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科技〔2017〕3号
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0号)有关区、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各单位申请、授权专利数量拨付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原始创新,提高地方科技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审查、维护、专利代理服务、专利信息利用以及对发明人的奖励和相关培训等开支。
第三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发明创造积极性,专利专项资金暂全部发放给发明人。专利管理服务性费用暂由科研管理费中列支,不另计取。专利专项资金可分期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最长不超12个月。
专利申请及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四条 发明人获取的专利专项资金按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