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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3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科技〔2017〕2号

第一条 推动我校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 号)、《关于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青科成字〔201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14〕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山东省、青岛市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后补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交易额的补助。主要用于本单位的技术转移业务、科技成果评估、绩效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等。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专项资金由科技处负责,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严格用于指定用途,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业务费。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的印刷费、布展费、差旅费、车辆费、汽车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劳务费、通信费(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涉及的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移动通讯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它与成果转化相关的费用。

(二科技成果评估费。指科技成果因投融资、各种奖项评定、挂牌或拍卖等需进行标准化评估所发生的拍评估费用。

(三绩效奖励。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报人事处发放。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对有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后续研究进行资助。

专项补助资金日常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科技处预算,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具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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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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