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5日
青岛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7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对我校职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和广大教职工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享有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收益分配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成果登记,组织和监督成果转化的实施。
科技发展总公司是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有责任促进学校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科技企业的孵化,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主要有: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价格确定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应通过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直接转让收益和实施许可产生收益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学校享有20%(其中3%为科技处管理费,2.5%为院(部)管理费,0.5%为财务管理费,14%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组享有80%。
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直接转让收益和实施许可产生收益为100万元以上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学校讨论决定。
转化收益直接发放给个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项目组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剩余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性公司。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并根据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专家申报时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范围根据评价结果,报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院(部)应及时向科技处、学校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3〕6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