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3   发布人:   来源: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对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因物质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房地产权、合作办学、技术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借款、债权债务的清偿、赠与等行为,以学校名义与其它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二条 学校所属部门、学院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 依据工作职责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经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合同文本存档。

第四条 实行“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制度。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发委托书后,由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权限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五条 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和结算、纠纷处理等负总责。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配合责任。

因部门职能发生改变,需变更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仍由原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 持有“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部门时,必须将委托书交回校长办公室注销。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要做到条款齐备,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并订立变更协议。当对方违约或发生我方必须违约的情况时,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启动解除合同程序,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

第九条 经学校授权,“青岛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物质设备采购合同;“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要按照合同章管理规定,严格合同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理工校办〔20162

各部门、单位:

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合作项目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工作,确保协议合法有效,避免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协议的拟订

学校的对外合作协议一般由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形成的协议草拟文本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协议的审批

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协议(合同)审批表》(具体见附件,或在校长办公室网站下载打印),根据协议内容性质,报送归口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最后审定。合作协议拟合作内容涉及学校整体发展和利益的,签署前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协议的管理及归档

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管理事宜,由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正式签订协议后,应将《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协议(合同)审批表》原件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协议原件,由承办单位和归口职能部门分别存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校区参照《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校办20103号)和本补充规定执行,并视具体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协议(合同)审批表

青岛理工大学

2016923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协议(合同)审批表

协议名称

签订协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作单位

名称、地址

拟签订时间

协议有效期

协议说明(简单陈述合作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 (院系或部门盖章)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字:

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字:

备注:审批表原件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929日印发

上一条:《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下一条:《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处

 

市北校区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     长江路校区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      嘉陵江路校区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