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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9-05


1、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目前青岛市不再发放两证,个人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到其线下大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就业创业、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即可。

上一条: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